广告宣传不能为了“吸睛”而触碰法律底线。昨天,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严格规范商业营销宣传行为,该局发出强化广告宣传导向审查的重要提醒,出台了广告宣传导向审查“十禁令”。
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广告经营、发布单位,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放在首要位置,在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自觉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广告审查。
有十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包括: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和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宣传报道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使用各类伪造“勋章”“奖章”“纪念章”“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广告等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等。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对不落实广告审查责任,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