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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商业广告《行政指引》 这12类广告不得发布

发布时间:2022-4-1 来源:互联网 责任编辑:快印客 关键词:商业广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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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召开规范2022年商业广告宣传加强导向审查行政指引媒体通气会,介绍2022年度广告监管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内容,发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2年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加强导向审查的行政指引》。


会上发布的《行政指引》明确列出了12条不得从事的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包括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等。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2年商业广告宣传行为加强导向审查的行政指引》


全省广告经营市场主体,在商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二十大相关决议、党的二十大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违法违规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发布商业广告。


4、使用“特供”“专供”“给领导干部送礼”等违法违规广告宣传用语。


5、涉及敏感问题、宣扬错误政治理念、影响政治安全的商业广告宣传。


6、通过商业广告歪曲党的历史或者宣扬历史虚无主义。


7、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广告宣传。


8、使用不规范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商业广告。


9、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不良商业广告,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的恶俗商业广告。


10、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内容的违法广告,各类含有“软色情”内容的商业广告。


11、违法违规使用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奥林匹克标志以及亚运会等重大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开展商业广告宣传。


12、擅自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队及其运动员、教练员等形象、名义或者借运动会报道、体育明星训练生活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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