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印客导读】近日,安徽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阜南某超市内销售的某某牌饮料仿冒本公司的“茶π”饮料包装,要求查处。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被举报的超市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内有被举报的标称“上海某某饮料有限公司监制,焦作市某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牌“茶π”系列饮料15件(500ml×15瓶/件)零63瓶,分为四种口味,分别是“茶π”柚子绿茶、西柚茉莉花茶、柠檬红茶和蜜桃乌龙茶。这些“茶π”饮料的无论外包装箱上,还是瓶贴标识上均使用“茶π”字样,其文字、图案、颜色组合与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茶π”系列饮料的名称、包装、装潢极为近似,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认。
经调查,涉嫌侵权的“茶π”饮料,是该超市从某食品商行购进,共购进20件(500ml×15瓶/件),然后以5元/瓶的价格拆箱零售,至案发时共销售12瓶,剩余288瓶。值得一提的是,检查时发现涉嫌侵权的“茶π”与农夫山泉的“茶π”同时摆放在货架上,标价也相同,咋看上去二者没啥区别。检查人员也是颇费了一番周折才将涉嫌侵权的这种“茶π”挑捡出来。
“茶π”自2016年上半年推出以来,深受年轻人的欢迎,市场上颇为畅销,广受好评。为加强对“茶π”包装的保护,农夫山泉公司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茶π”的名称、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并得到了批准,获得了专利保护权。从农夫山泉公司提供的资料上可以看出,“茶π”是农夫山泉公司在茶饮料上自创的独有的名称,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公司对“茶π”系列饮料投入大量广告宣传费用,市场调查显示“茶π”系列饮料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占有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都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阜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仿冒他人特有包装装潢饮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后给予了责令停止销售侵权饮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未售饮料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