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印客导读】去年11月14日清晨,永安镇丰裕社区的张先生发现,自家开设的“张记批发部”被人砸了灯箱招牌。同一社区的两家门店也发生同样情况。
据检察机关指控,去年11月至12月期间,李某武伙同他人驾车窜至永安镇、北盛镇、经开区等地,先后12次对多家门店进行无故打砸,随意损坏各门店的灯箱招牌、橱窗玻璃、卷闸门等财物。经鉴定,损坏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046元,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武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据此,浏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武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主犯,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宣判后,李某武以其不是主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近日,经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武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积极参加犯罪,应当认定为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